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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顺利完成2021年度结息工作
    来源: 财务科
    发布时间: 2021-07-01
    发布者: 徐明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年6月30日是个人公积金账户利息结算日,结息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且不分段计息,结息后利息自动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

    今年我市公积金结息工作于6月30日顺利完成,全市共为5,343个单位,25.93万缴存职工账户结付公积金利息2.08亿元,结息金额同比增长16.24%,平均每人获得利息收入801.41元,均已同步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市缴存职工可以登陆十堰住房公积金官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十堰公积金APP查询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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