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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提骗贷公积金 将纳入失信名单
    来源: 兰州晨报
    发布时间: 2021-09-07
    发布者:

    在兰州市区域内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罚?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兰州市出台的《兰州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对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经查实后拒不配合者,会将当事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5年。该《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这些行为属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

    怎样的行为属于“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指出,“骗提住房公积金”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具体包括: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的;

    2.利用虚假单位介绍信、证明资料提取的;

    3.利用虚假购房资料、贷款资料提取的;

    4.利用虚假房屋查档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提取的;

    5.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的;

    6.利用虚假个人信用报告、票据提取的;

    7.提供虚假户籍证明资料、工作证明提取的;

    8.其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当事人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发现骗提行为时当事人账户已因退休、死亡情形在本中心销户提取的,不再追究。

    而“骗贷住房公积金”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并取得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提供不真实婚姻状况及证明资料取得贷款的;

    3.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和购房票据取得贷款的;

    4.利用虚假工资收入证明或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贷款的;

    5.利用虚假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利用虚假承诺、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或虚构贷款条件取得贷款的;

    7.其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 将纳入失信名单

    对于调查确认骗提骗贷违规事实的,《办法》明确,根据骗提骗贷情节分别做出相应决定,如对已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将已骗提住房公积金补缴回个人账户、已骗贷住房公积金交回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视情节轻重,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当事人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骗提骗贷事实清楚,尚未成功,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

    2.骗提骗贷事实清楚,尚未成功,但当事人拒不承认骗提骗贷事实的,将当事人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1年。

    3.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查实后通知,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骗提骗贷资金全额退回的,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其中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2年。

    4.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查实后通知,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一半以上骗提骗贷资金退回,剩余资金承诺退回期限的,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其中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2年,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3年。

    5.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查实后通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时限按要求退回资金的,管理中心将进一步采取发律师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追回资金,并将当事人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5年。

    当事人被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的,取消其在本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不向外中心出具该职工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限制期限从录入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失信人员名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法院扣划公积金或当事人符合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退休、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的,可给予办理。

    同时,对当事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中心将通过中心官方网站对外公示。

    3协助职工伪造骗贷资料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职工不能全额退还骗提骗贷资金的,将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况函告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单位配合,协助管理中心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当事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向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要求其对本单位或下级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对涉嫌伪造、编造各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管理中心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什么情况下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可以被解除?《办法》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限制;法院扣划当事人公积金,当事人符合死亡、退休、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受理扣划和提取业务时可直接解除其失信人员名单限制。

    当事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如果职工本人或家庭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限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意见,上报管理中心决定是否同意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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