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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将年终奖季度奖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21-08-04
    发布者:

    《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我市自2010年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形成公积金管理的政策体系。但这些政策都分散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效力层级不高,政策间协调性不够。国务院1999年就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进行了两次修正,但是在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深圳此次立法旨在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务院《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避免纷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借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结合新冠疫情以来我市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两年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不得超过两年。单位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深圳七成市民是“租房族”,为更好保障他们的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条例(草案)》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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