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对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作出明确规定:职工申请将我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同时已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此次政策调整,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我市已有住房,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新购私产房产权满半年。职工购房日期以存量房销售网签系统中记载信息为准。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是从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日期开始计算。
新规将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我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职工在2018年9月1日之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的,不再区分本市和非本市户口,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规定。
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