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文规定 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但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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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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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10月16日:异地购房、建房、翻建房子等,可以提取厦门的公积金吗?可以,但是有条件。10月1日起,厦门公积金提取有新办法,但市民不甚了解,记者昨日找到两个文件。
这两个文件是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及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前者作为《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配套办法之一,补充了5个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而《通知》则要求,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且居住其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职工在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如果该房坐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不含福建省)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2人(含)以上共同购买的住房非自住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