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十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我中心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邮箱号为:shiyan12329@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干部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全面推进这一民生工程
(一)根据《条例》规定,本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或者新录用的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二)重点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必须在2018年年底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的用工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并按规定办理被派遣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五)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要足额预算,严格执行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工资总额口径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奖励性补贴的通知》(十人社发[2016]63号),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人社发[2016]95号)等文件规定。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市直相关部门、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缴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经信部门要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配合做好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有关协调工作。
住建部门要在对相关企业进行资质管理时,配合做好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配套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审计部门要在实施年度审计时,将各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内容。
人社部门要建立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信息定期交换共享制度。积极协调处理涉及有关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维权工作,在劳动监察执法时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
工商部门按照国办函〔2016〕74号、鄂政办发〔2017〕59号文件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信息推送给住房公积金部门,由住房公积金部门督促企业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并积极动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局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现有和新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信息依法实行共享。
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税收征管检查时,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依法核减已缴住房公积金部分的税费。
招商部门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明确有关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市各类工业园要将入园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优惠政策列入招商引资项目内容,并指定部门或专职人员,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调督促园区内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落实,纳入优秀企业评选的评分内容;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要把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市工商联、各商会要积极动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人民银行参与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工作,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进入征信系统。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并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缴存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欠缴、少缴,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规定,有条件的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缴存比例一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力实施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督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