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单位缴存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处正常缴存状态,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异地单位缴存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处正常缴存状态,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相关要求:1、转贷人的原商贷住房未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2、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3、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4、原商贷余额应低于公积金中心的最高贷款额度;5、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并提供由发放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证明;6、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以及原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7、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8、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非购房类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原商贷房屋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婚姻关系除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