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现行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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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5690547/2025-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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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17:37:3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有关要求,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参考各城市的现有政策执行情况,结合本市实际,拟对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调整背景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首次将“稳住楼市股市”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总体要求,表明2025年稳住楼市的重要性,也表明了中央稳住楼市的决心。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要求“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5月8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强调“要挖掘房地产需求潜力,聚焦返乡置业、教育置业、创业置业和改善性置业需求,优化住房消费政策,精准匹配配套服务,更好释放消费需求”。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保持了止跌回稳的积极势头,各地中心纷纷挖掘政策潜力,再次出台一揽子政策“组合拳”,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市场预期形成支撑,对阻碍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循环的各个环节进行摸排,消除其中的堵塞。

二、调整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再次修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1号);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14号);

(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七)《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八)《十堰市“武当人才卡”实施办法》。

三、调整内容

(一)取消贷款未结清缴存人及配偶的提取限制

缴存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调整说明:修订《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取消“缴存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的限制性规定,打破原有的“一贷限全提”的刚性约束,允许缴存人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效减轻多孩家庭、新市民等群体的经济负担,让缴存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充分使用,还贷提取两不误,实现贷款责任与提取权益的平衡,避免“一刀切”限制影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

(二)取消购房提取办理申请时间限制

购买存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原“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6个月后申请”的限制条件。

调整说明:职工购买存量住房并完成过户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仍以购房实际支付金额为上限,且不超过账户余额。取消存量住房购房提取申请时间限制,简化提取流程,缩短职工资金周转周期,支持存量住房购房者快速缓解购房压力,能够有效带动住房的循环与流通。

(三)优化提取业务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调整说明:二手房交易周期长,二手房短期内无法交易过户影响了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认定。为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鼓励“卖旧买新”,降低换房家庭的购房门槛及资金压力,允许职工将住房通过正规渠道(如房产交易中心、中介平台等)挂牌出售,挂牌的住房在办理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效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能够有效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四)支持大学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校大中专学生可申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校或毕业留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即缴即贷”政策支持。

调整说明:在校大中专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方式灵活,提取自由。在上下限区间内,缴存金额自主决定(自选缴存基数、比例),在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自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如离开十堰,可选择封存、提取或转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留堰高校大学生,毕业后有收入来源且在单位正常缴存的,按单位缴存职工办理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毕业后有收入来源但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措施的通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缴存余额的30倍,同时允许将父母收入纳入家庭还款能力测算范围,以增加可贷额度。

允许在校大中专学生提前积累住房资金,赋予学生“缴存人”身份,以住房公积金为载体,融合储蓄、保障与人才战略功能,助力大中专学生从“就学”到“就业”阶段的无缝衔接,通过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支持大学生群体扎根十堰,能够有效降低青年安居成本,推动城市竞争力提升,促进城市人口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五)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缴存人在十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取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需正常还款满一年”的限制条件。

调整说明:取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需正常还款满一年”的限制,进一步减轻购房者还款压力,扩大政策的受益人群,使更多缴存职工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政策。同时,优化“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能激活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展期业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借款人需延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调整说明:为进一步减轻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款压力,满足借款人延长未结清贷款期限业务办理需求,允许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要求,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期限应同时符合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

(七)延长借款人贷款年龄上限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执行。

调整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本次调整是严格遵循国家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最新政策导向。法定退休年龄的具体标准,以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后续相关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动态执行。

(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不再提供阶段性担保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需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限制条件。

调整说明: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房产证未办理到位期间,原规定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担保人或担保机构的阶段性担保,但同一阶段内,开发商本就承担着阶段性担保责任。房产证办理后,若还款无逾期可取消担保,故无需再提供担保人或担保机构的阶段性担保。

取消担保要求后,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寻找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显著放宽了贷款申请的条件,体现了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重视。通过消除制度性障碍,为其提供与在职职工平等的住房保障支持,有助于激发其购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

(九)调整异地缴存职工十堰购房贷款额度

十堰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十堰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调整说明:此项政策针对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充分发挥十堰地区“吸附效应”,结合工作实际,中心综合分析研判,决定参照十堰市已有的贷款上浮政策(如二孩及以上家庭、双缴存职工、“武当人才卡”持有者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进行20%的上浮。通过提升贷款额度,吸引更多外地群众来堰投资、生活,增强城市人口和资源集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