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F85690547/2024-23877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11:11:16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十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十堰住房公积金实际工作形势,将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

二、出台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提升政策普惠性,应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出台过程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十堰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5月17日对十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四、调整内容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将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为认定标准;现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为认定标准。

2、政策解读

(1)借款申请人在十堰市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只查询借款人在购、建自住住房县(市)、区的房屋登记套数,不查询缴存(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房屋登记套数;缴存(工作)所在地在县(市)、区,购、建房在十堰城区,只查十堰城区家庭房屋登记套数。(2)在十堰市外异地购房的,只查异地购房的房屋套数。(3)商转公贷款的房屋登记套数认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调整贷款资料受理时限

1、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合同、不动产证书、发票、完税证明等贷款资料有效期为1年以内;现政策:合同、不动产证书、发票、完税证明等贷款资料有效期为2年以内。

2、政策解读

放宽借款人提供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发票(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期时限,让更多缴存职工群众能够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住房需求。

(三)调整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收入核定标准

1、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单位缴存职工需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社保、银行流水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综合核定家庭收入及可贷额度;现政策:单位缴存职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为核定标准。

2、政策解读

按照《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原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等单位职工需提供社保、银行流水、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核定收入标准,调整后只以缴存基数作为核定收入标准,个人实际收入超过国家征税标准的,需出具纳税凭证。

(四)调整贷款偿还能力及可贷额度测算范围

1、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个人征信报告中信贷交易信息显示有非循环账户及循环账户,贷款余额应纳入还款能力及可贷额度测算;现政策:循环账户贷款余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不纳入偿还能力及可贷额度测算。

2、政策解读

部分借款人有多个循环账户(贷记卡),其持有多个循环账户(贷记卡)贷款余额相加不超过10万的无需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支持同一套住房办理“既提又贷”业务

1、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不能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现政策: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所购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满一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现政策: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满一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2、政策解读

(1)取消原提取、贷款“二选一”限制,缴存职工家庭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后符合贷款条件,可申请所购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2)取消缴存职工家庭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的住房商业贷款不得办理“商转公”的限制,政策调整后所购住房提取公积金后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五、注意事项

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受理尚未发放的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政策调整后可认定为首套房的,借款人可向办理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