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予以明确。
二、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加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3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要求通过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来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房的焦虑。2024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4〕10号),要求“加强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推动进城和返乡人员更好融入城市”。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应区域性发展的新型城市化有益探索,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加快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的重要抓手,也是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此项制度公平性、普惠性和政策性的必然要求。
三、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再次修订);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4〕10号);
四、政策内容
《通知》共22条,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定义、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方面。
(一)扩大了制度覆盖面
原政策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政策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对灵活就业人员定义进行了明确,对象覆盖更广泛。年满16周岁(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建筑装修人员、餐饮业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等。
(二)缴存退出机制灵活
一是允许一次性补缴。
原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现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建制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鼓励其根据个人实际选择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个人实际情况,选择按月缴存、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同时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并随时进行调整。
二是自愿退出便利。
原政策: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封存、停缴满半年才能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现政策:夫妻双方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灵活就业缴存制度,并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使用政策宽松优惠
一是提取更加自由。原政策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规定的提取情形,如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等,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现政策规定,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申请办理公积金部分提取。
二是可贷额度更高。
原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0倍。
现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缴存余额的30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或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后,达到申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不高于缴存余额的30倍、不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高于房屋总价×可贷比例。
(四)贷后管理更完善
一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需阶段性担保。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需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人应为十堰区域内有稳定经济收入和良好信用的单位缴存职工。提供担保的单位缴存职工账户必须为正常的缴存状态。信用良好标准为两年内贷款逾期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五年内连续逾期不超过6期且累计不超过12期。
二是公积金还款更有保障。缴存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需留存不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本息之和),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系统会在公积金账户上自动保留不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个人账户保留的还款额可用于逾期贷款偿还,偿还后系统会自动补充不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