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十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85690547-2018-00002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09:23:00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文件精神,推动十堰市辖区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为港澳台同胞在十堰市辖区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十堰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凡与十堰市辖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单位现行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港澳台同胞在十堰市辖区自谋职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通行证》或《台胞证》设立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按三类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现行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享受与国内缴存职工同等的使用权利。
  三、相关要求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要调查摸清当地港澳台同胞就业情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抓好政策的落实,同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的指导和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