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F85690547/2024-4797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无文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9日 10:47:42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和《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十自发〔202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28日


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作用,降低房屋交易资金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促进房屋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和《关于在全市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十自发〔202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带押过户”业务试行范围

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先行受理房屋出售方在十堰中心城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购买方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各县(市)、郧阳区办事处应积极与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接,力争8月份全面开通“带押过户”业务。

二、“带押过户”办理条件

(一)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小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利息之和。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或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三)卖方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为正常还款状态。

三、“带押过户” 业务办理流程

(一)贷款受理。买卖双方共同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办理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办事服务大厅进行贷前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新增录入贷款信息。

(二)贷款审批。按照即受即审原则,“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复核、稽核采取线上即时办理。稽核通过后,当场与买卖双方签署《“带押过户”登记协议》。

(三)转移、抵押合并登记。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持《“带押过户”登记协议》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同步办理房屋转移、抵押合并登记等手续。

(四)抵押审核。“带押过户”登记事项办结后,买方在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证书》配合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抵押信息录入、贷款信息补录工作。

(五)贷款发放。贷款抵押担保落实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带押过户”协议书的约定放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清偿卖方尚欠的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本息。原贷款结清后所剩余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约定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六)注销原贷款抵押权。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各科室、各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城区各办事处要切实抓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日常业务办理工作。

(二)强化业务指导。由贷款管理科牵头对各县市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指导检查,在稳妥推进中心城区试点开展的同时,推动各县(市)、郧阳区办事处与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对接,打通业务政策赌点,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全面落地。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力度,在办公场所、经办窗口等显著位置宣传“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政策宣传解读、服务指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住房“带押过户”登记的协议

附件:关于办理住房“带押过户”登记的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