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现对《十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章 第五条 修改为“贷款对象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缴存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处正常缴存状态,在十堰购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购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十堰市行政区域之外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支持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以下简称“转贷人”)申请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