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F85690547/2022-3635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十公积金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16:45:46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办事处、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政研〔2022〕2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时间

适用范围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截止时间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困难企业可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困难企业可在5%—12%的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鼓励企业在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

(一)办理条件

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2.企业自行记载协商过程留档备查。

(二)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承诺书》(综合窗口领取或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三)办理方式

1.柜面办理。企业经办人携相关材料临柜即时办理。

2.邮寄办理。企业经办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采取寄付方式邮寄至企业开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电话通知企业经办人。

3.电子邮件办理。企业经办人将办理材料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企业开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指定邮箱。

三、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业务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不受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一)办理条件

1.已正常缴存至2022年5月;

2.申请缓缴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3.企业需自行记载协商过程留档备查,并制定补缴计划。

(二)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承诺书》(综合窗口领取或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三)办理方式

1.柜面办理。企业经办人携相关材料临柜即时办理。

2.邮寄办理。企业经办人需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采取寄付方式邮寄至企业开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电话通知企业经办人。

3.电子邮件办理。企业经办人将扫描后的办理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企业开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指定邮箱。

(四)恢复缴存及补缴

企业缓缴于2023年1月1日自动解除,也可申请提前解除缓缴。解除缓缴后即恢复为缓缴前缴存方式,一年内应当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其缓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提前解除缓缴的企业,向办理缓缴的办事处提交《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解除申请书》即可。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2022年6月至12月租金

《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总额,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申请提取上一年度租金的,按原政策执行;申请提取2022年6月至12月租金的,按本政策执行,可分次提取也可一次性提取。

(一)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

2.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00元/月,已婚职工(配偶)提取上限为2400元/月。

(二)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租住商品房提取承诺书》;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三)办理方式

职工本人携相关材料临柜办理。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租住商品房提取承诺书》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

五、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办理条件

贷款申请人或配偶所在单位已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由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核实)。

(二)办理材料

本人或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办理方式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临柜即时查询。

六、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不能连续正常发放工资,导致资金困难,或因疫情被隔离、参加抗疫工作不便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点提出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2022年6月至12月)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一)办理材料

1.单位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借款人提供银行流水或单位证明;参加抗疫工作或因疫情被隔离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

2.《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说明》(需注明延迟起止时间)。

(二)办理方式

1.单位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借款人临柜即办;

2.参加抗疫工作的借款人可通过电话申请,由办事处工作人员与缴存单位核实后办理并做好登记;

3.因疫情被隔离的借款人可通过电话申请,由办事处工作人员与疫情防控部门核实后办理并做好登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联络表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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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联络表.docx.docx
附件: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承诺书.wps.wps
附件:公积金租房提取阶段性承诺书.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