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F85690547/2021-493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15:08:36
发布机构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文号
无文号

中心各科室、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心全系统“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制度,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和决策程序,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十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1月10日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推进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领导班子民主、科学、规范决策,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中心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正确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凡涉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政策制定、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我市公积金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年度计划。

2、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条例;重要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   

3、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内部审计、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事项;    

4、研究公积金业务财务年度预决算、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等资金运作方案;研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招投标的重大政策调整; 研究公积金业务资金调度使用方案和临时应急满足业务需求200万元以上跨行调度和办事处与中心之间资金调度。

5、研究中心机关、各办事处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研究年度预算、决算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方案。   

6、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业务操作系统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及重要信息技术设备引进、购买方案;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7、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等各类福利待遇问题;驻村第一书记、队员的选派;

9、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10、研究对上级工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实施方案;    

11、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及善后处理,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信访事件、重大伤残事故的处置;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1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  

1、对中心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的交流、调动、任免,岗位聘用等事项;    

2、中心全系统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3、研究中心全系统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4、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各科室、办事处领导干部和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

5、研究中心全系统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军转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投资决策:   

1、中心机关及各办事处办公楼建设、购买、维修、改造、装修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审核中心机关、办事处2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2、研究制定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公积金银行账户的开户;

3、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该坚持“依法决策、依权决策、民主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第五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会前要充分酝酿,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中心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完整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由党建办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主要领导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中心主要领导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主要领导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由党建办负责记录,形成“重大问题决策纪要”文字材料,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中心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八)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由人事保存相关资料,其他均由党建办保存。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有关原则与纪律

第十三条  本单位重大问题未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四条 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市中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对研究的“三重一大”问题,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泄漏,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调拨事项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