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使行政执法权。除中心本级外,无其他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现有14人持有执法资格证,2人持有执法监督证。执法岗位设置24人,其中归集执法科有4名专兼职执法人员,11个办事处各有2名兼职执法人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 中心归集执法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各办事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各办事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二、2022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2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2022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0 | 0 | 0 | 0 | 0 |
(三)2022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2022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2022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中心2022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0宗,罚没收入0元;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2、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中心2022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3、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中心2022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0次。
4、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中心2022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为0件。
5、行政执法案件移交数量及办理情况
中心2022年行政执法案件移交数量0件。
6、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职权。
中心2022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总数为0宗。
三、2022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全年共受理上门投诉12件,其中已办结投诉7件,持续跟进中5件;共收到12329服务热线、12329热线工单、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阳光信访系统、十堰政府网、秦楚网等平台的电话投诉129件,网络投诉32件,案件办结率100%,投诉回复率100%,群众满意度100%。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全年累计对3010家欠缴单位下发了催缴通知,追回欠缴金额6.34亿元。全年共核查疑似骗提套取问题线索82件,受理骗提套取案件32件。受理贷款逾期民事诉讼案件58件,7件不起诉(含撤诉),13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9件调解完毕正常还款中,4件结清全部贷款,5件一审诉讼中单已开庭,13件尚在一审诉讼环节待开庭,1件中院二审开庭,6件正启动诉讼。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