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精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应用,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便捷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材料和环节
1、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在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重复提交登记信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唯一标识码。
2、单位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时,取消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启缴住房公积金。另外能够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单位不再重复提供;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单位登记信息的,实行容缺受理,减少单位跑腿次数。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及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开户职工社保缴存证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工资介绍信或到职通知)。
上述《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可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使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十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