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组成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补充解释,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各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时,不得将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部分纳入计算基数。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缴存基数核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基数核定准确无误。
2.请各单位自查2025年缴存基数,剔除单位缴纳的公积金等非工资项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缴存办事处联系。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