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积金函〔2019〕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函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就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
一、年审主要内容
1、年审对象
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2、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个人各5%-1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各12%);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缴存比例为8%-12%(单位和个人各8%-12%);
其他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个人各5%-12%);
个人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10%(比照单位缴存方式各10%缴存)。
3、工资总额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计算职工的年工资总额。
4、2019年度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5、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基数=2019年度工资总额÷12
月缴存基数计算后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6、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填报月缴存基数后,公积金中心系统自动计算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7、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20%。
8、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结果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7000元;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地方性银行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月缴存基数(或工资总额)计算,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执行;特殊困难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现行十堰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城区138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1250元)。
二、填报要求
1、缴存单位由经办人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营业厅(http://gjj.shiyan.gov.cn)自行填报,或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业务大厅柜台申报。
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地方性银行等,携带纸质报表、电子版报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台办理(经办事处或管理部报归集执法科备案后再办理年审)。
2、缴存基数或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需先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经办事处(管理部)报归集执法科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年审(到柜台办理)。
三、其他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年审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不得擅自调换缴存银行。
2、各单位经办人要认真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将计算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年审后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变动和正常调增、调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四、咨询电话
12329、8107137。
附件:1、《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明细表》
2、《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
2019年6月3日
附件1:
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明细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个人编号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缴存基数 |
单位缴存比例 |
个人缴存比例 |
联系电话 |
个人账户状态 |
例 |
SJQY000000001 |
张三 |
420300198012120010 |
1500 |
12 |
12 |
18232712345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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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单位因 ,不能按年审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申请按 %缴存比例, ________元缴存基数缴存,请审批。
工会或职代会盖章: 法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降基、降比审核意见
通过调查了解,该单位本年度确实存在资金紧张,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同意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降低缴存基数到_________________元,降比到(单位、个人各)_______% 。 妥否,请批示!
经办人意见: 办事处(管理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降基、降比审批意见
_________________单位: 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暂降低缴存基数到____________元,降比到(单位、个人各)_______%。 法科 归集执法科: 分管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十公积金函[2019]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函.pdf
附件:十公积金函[2019]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函.doc
附件:住房公积金年审明细表.xlsx
附件:住房公积金未达基、未达比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