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简化如下:
一、职工办理租赁住房提取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二、职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不再查询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房屋套数,无需提供不动产查询证明、户口簿(代际互助业务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