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公众号
  • 手机APP
  • 返回首页
  • 欢迎访问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提取业务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细则
    来源: 中心归集执法科
    发布时间: 2021-08-02
    发布者:

    第一章 公积金提取范围

    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十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加装电梯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八、无房户支付一般性租房的房租费;

    九、无房户支付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房租费;

    十、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改善生活条件支付生活费;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缓刑、开除、处分、辞职的;

    第二章  提取业务办理事项

    第二条  提取业务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或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办理提取。

    二、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公积金还贷提取除外。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提取,提取条件按照申请的业务相关政策执行。

    三、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以上情况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必须均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五、申请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一)本市缴存职工可以替未缴存公积金的(父母/子女)申请本市购房提取。仅限缴存职工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代际互助使用,其他亲属不能享受此政策。

    (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上是一个名字的,只能提取其父母名下的公积金余额;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上是两个名字的,只能提取其中一人父母名下的公积金余额。

    (三)子女为父母购房的,只能提取一个孩子名下公积金余额。

    (四)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若申请人和购房者双方名下的房查及公积金使用次数累计超出我中心的核查标准,则不予办理该业务。

    六、办理集资建房、自建房、大修提取的业务,需由办事处出现场调查报告,附照片和办事处意见再予以办理。

    七、拆迁安置房提取首次提取不超过补交差额的资金总额,二套房提取不超过补交差额部分的70%,如无补差不能提取。

    八、租住本辖区内普通商品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自然年度的房租支出总额,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一年以上。单身职工每年最高可提取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最高可提取28800元。对租赁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九、物业管理费提取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的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第三条  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一、缴存职工在办理使用性提取、还贷类提取中,住宅套数超过二套房(不含)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里显示有两套(不含)房子以上提取记录的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住宅套数与使用次数累计使用超过两套(不含)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二、房屋套数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房查)以申请人户口簿为主,只查询提取人及配偶房查和提取次数,户口簿上子女和其他成员不予房查和提取次数的查询,房查以购房(含异地)所在地和户口(含异地)所在地提供的查询为准。

    三、夫妻双方离婚的,申请人在办理购房提取时,房查认定以届时出具的房查、离婚协议书及《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表》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待过户手续办完后再办提取业务,产权最终归谁,作为使用套数计算,反之,不纳入使用套数。

    四、操作人员在办理购房备案查询时应采用机传形式,避免造成信息泄露和仿造。备案查询表应具有时效性,即查即办,不允许跨天办理。

    第四条  提取金额及申请时间

    一、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70%;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需同时办理,不在同一缴存地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办理完毕。(备案查询表的时限同步延长为3个工作日)

    二、以购房理由提取公积金时,购房支付凭证(pos机小票、短信消息、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付款方式上的付款方与收款方名称原则上必须与购房事实相符。购房提取的有效期为一年,具体以不动产权证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

    三、偿还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含异地),首次提取需要提供房查,之后同一套房提取不用再提供。贷款还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隔满一年及以上。提取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四、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在账户上至少预留一个月及以上还款额。偿还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的,以家庭为单位只能选择一套房办理提取业务,不能多套房互换提取。

    五、十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取额度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该户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且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一、房查的有效期为七个工作日,逾期不得办理业务。

    二、业务平台使用次数以2018年7月1日之后办理的提取业务数据为准,2018年7月1日之前办理的业务不作为使用次数计算。

    三、2021年8月1日起全面开通异地还贷提取业务,不限时间、不限地域,但需要符合还贷提取政策方可办理。

    四、2021年8月1日起在异地购房的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为准)。

    五、2021年8月1日起办理提取业务时要重新核查所有业务的房查和公积金使用次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要将涉及的房查情况、公积金使用次数、夫妻共提的名称金额等相关信息均填在系统里备注清楚。如果配偶是东风公司或汉江集团的也需备注,同时核查配偶是否在一年内有过提取记录,若有不能提,反之可以。

    六、代际互助业务的购房时间须在2021年8月1日之后的方可办理(以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为准)。

    七、同一套住房,以购房方式提取后,不能再以偿还贷款的方式提取。

    八、办理业务时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必须由人民银行柜机出具的报告为准,其他版本无效,征信报告的有效期为一个月,逾期不得办理业务。

    九、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状态下,按照业务系统里累计逾期次数计算,累计6次(含)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可要求直接签冲还贷。

    十、单位欠缴,城区超过3个月(不含)以上,县市超过6个月(不含)以上,停办公积金提取业务(离职、退休、死亡除外)。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若本人公积金欠缴不超过三个月(县市不超过六个月)的可提取公积金还贷,公积金欠缴超过三个月(县市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提取公积金还贷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包含夫妻双方)必须签订冲还贷协议,贷款后不允许办理任何提取业务。

    第三章  提取业务所需资料

    第六条  销户型提取类型

    一、离休、退休职工

    所需资料:①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提取人Ⅰ类银行卡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的

    所需资料: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提取人Ⅰ类银行卡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④提取人承诺书(申请表上备注)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所需资料: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⑤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四、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①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的

    所需资料:①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②《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③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① 职工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②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人公证书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④法定继承人Ⅰ类银行卡⑤《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判决缓刑书、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辞职书的提取

    所需资料:①法院判决服刑证明或法院判决缓刑书或纪委监会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或辞职书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④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注:行政事业单位被开除或辞职的职工携相关材料可直接办理提取,无须封存满六个月。

    八、个人缴存户销户提取

    所需资料:①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②《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③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第七条  使用型提取类型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所需资料: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税票③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④购房的支付凭证及付款银行卡⑤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⑥所购房的房产登记备案证明⑦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⑧《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

    所需资料:①存量房买卖合同②不动产权证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契税税票④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⑤购房的支付凭证及付款银行卡⑥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⑦所购房的房产登记备案证明⑧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⑨《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

    三、父母为子女或子女为父母在十堰辖区内购房提取

    所需资料: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税票③房产登记备案证明④购房者及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⑤购房者及提取人夫妻双方房查证明⑥购房的支付凭证及付款银行卡⑦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⑧《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注:任何一方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四、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提取

    所需资料:①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②不动产权证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契税税票④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⑤购房的支付凭证及付款银行卡⑥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⑦所购房的房产登记备案证明⑧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⑨《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

    五、拆迁安置房提取所需资料

    一、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①拆迁安置房房产证②补差收据、契税税票及付款凭证③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④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⑤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二、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①政府部门同意拆迁批文②拆迁协议③补差收据或发票及付款凭证④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⑤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⑦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

    六、集资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一、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①集资建房房产证②契税税票及付款凭证③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④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⑤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

    二、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资料:①集资建房发改委立项批文②购房合同(协议)③交付购房款发票及付款凭证④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⑤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⑦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

    七、自建房提取

    所需资料:①自建房房产证②工程结算书③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付款凭证④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⑤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⑦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

    八、大修提取

    所需资料:①危房鉴定书(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②房产证③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付款发票、付款凭证④工程预算书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⑥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⑦《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⑧提供房产登记备案证明⑨夫妻双方房屋不动产查询证明⑩夫妻双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九、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所需资料:①提取人的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提取还需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②加装电梯协议书③加装电梯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④辖区住建等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⑤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或电梯工程施工验收登记表⑥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⑦《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申请表》。

    第八条  还贷类提取类型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所需资料:①借款人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②夫妻房屋查询证明③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④《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所需资料:①借款人或配偶的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②银行借款凭证(首次办理提供)③夫妻房屋套数查询证明(首次办理提供)④近三个月还款记录⑤人民银行征信报告⑥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如需提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⑦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⑧《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⑨提供手机银行app还款记录截图(有姓名显示的那一张和近三个月还款记录的那一张)。注:有提前还款情况的在办理时还需另附提前还款证明。

    三、冲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1.签订冲还贷所需资料: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时,公积金账户需保留三个月还贷本息金额(金额以最后一次正常月还贷金额为准)。

    3.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冲抵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差额部分不能再提取。

    4.冲还贷在缴存地或贷款地都可办理。

    5.冲还贷业务可由代办人代为办理。需携带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6.签订冲还贷业务后,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可撤销。

    7.冲还贷中共同还款人必须是主贷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最多可签3人,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撤销共同还款人。

    第九条  其他类型提取类型

    一、无房户支付房租提取

    所需资料:①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房租付款发票或收据③房屋查询证明④个人征信报告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⑥《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二、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

    所需资料:①需提供市、县房管部门印制的“租赁合同”②市、县房管局出具的“租赁发票”或“租赁收据”③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④《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三、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

    所需资料:①需提供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②《房屋所有权证》③当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发票④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⑤《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的提取

    所需资料:①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②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③《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第十条  司法扣划提取业务

    一、扣划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

    各办事处、管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项业务。要建立司法冻结、扣划业务台账;收到的资料保存完整、不得遗失;人员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法院司法冻结、扣划业务由中心统一办理,各办事处、管理部不得私自办理司法冻结、扣划业务。

    二、司法扣划住房公积金

    (一)条件要求。

    1.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

    2.被执行人被司法保全冻结排位第一。

    3.被执行人或案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的;

    (2)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纠纷);

    (7)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8)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9)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

    (10)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暂不予划扣,待被执行人偿还完贷款后再予扣划。

    (二)所需资料

    (1)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的通知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裁定书

    (4)符合扣划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中心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席会议纪要第5页附录)

    (5)人民法院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

    (1)受理。由被执行人所属办事处受理人民法院司法扣划资料。

    (2)审核。

    ①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如有,则将资料退还人民法院经办人,告知被保全、冻结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结清,暂不予司法扣划。

    ②致电归集执法科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司法保全冻结排位第一,如不是排位第一,则将资料退还人民法院经办人,并告知其理由。

    ③查看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中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扣划金额和人民法院经办人联系电话是否齐全、完整。审核中院批准扣划通知中符合的哪一条,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有人民法院公章,公章旁需人民法院经办人手书复印属实、签名。

    (3)办事处审批。

    ①办事处经办人填制《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划款申请审批表》后连同资料一起报办事处主任审批。

    ②办事处主任签批。签批意见需写明被执行人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是否有中院批文;是否符合中心与中院联席会议纪要文件规定;是否同意司法扣划。

    ③传送资料。办事处将整套资料原件传送至归集执法科。

    ④报批。归集执法科将资料分送有关领导签批。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中心办公室将资料复印两份,一份由归集执法科存档,一份交办事处执行,资料原件中心办公室存档。

    ⑤扣划办理。办事处收到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扣划的批文和资料的复印件后,通知人民法院经办人办理扣划,人民法院需提供与扣划金额相符的收据。办事处经办人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司法提取手续,提取金额转至人民法院账户中。

    第四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应当场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与否决定是否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规定,方可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业务的当日完成初审并提交,复审在收到初审业务的当日完成办结。每笔业务自受理之日起至办结,常规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因向不动产、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伪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必须及时终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存疑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上报中心归集执法科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归集执法科有权对资料不完善,有异议的提取业务给予驳回办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以伪造申请资料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同时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将账户冻结5年,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  对伪造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来牟取不当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人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一条 公积金归集、提取原规定与本细则中有冲突的政策,按本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中未明示的问题,最终解释权、裁定权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意见为准。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 | 关闭 |收藏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办事处分布 |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syzfgjj12329@163.com 联系电话:0719-12329
    主办单位: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网页 |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5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