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使用,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不能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性质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专用性。
3、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①增加购房资金。
②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可以增加收入。
4、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查询的权利;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符合条件包括:购买住房、还贷款、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在职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④申请贷款的权利,可提高职工购房能力;
⑤监督的权利。赋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①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②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6、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企业和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新市民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16%(虚拟单位和个人各8%)。
(2)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①国家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
②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
③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④新市民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以根据自己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县市区)。
(3)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②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③企业及其他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
④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
7、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结息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本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8、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交或少缴。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月缴存的,应书面向办事处、管理部和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交,但缓交十堰市城区不得超过3个月,县(市)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将停止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办理。
(二)缴存办理咨询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即开户)
⑴“单位”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需提交:
①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②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单位负责人、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及电子版;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及电子版。
⑵“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交:
①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②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及电子版;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缴存汇缴清册》及电子版。
⑶新市民自愿缴存户
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②《新市民开户信息登记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
① 单位经办人持缴存人员明细表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核定缴存金额;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管理员受理并打印“缴款通知书”;
③ 单位经办人持“缴款通知书”按核定金额将公积金缴存到指定银行专用账户;
④ 转账后持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缴存专柜打印“十堰住房公积金专用缴款凭证”;
④ 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管理员核实无误后将单缴存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
⑤ 属于补缴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缴存明细表,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补缴。
3、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和转移
①职工调入或新录用的员工,要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从调入或新录用(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或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和变更登记,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经审核后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和缴存手续。
②职工调出,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通知(调令)或原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在调出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直接办理转移过户手续;调出本市的,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6个月后,职工到调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转移申请,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4、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
①单位合并、分立,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②单位合并、分立、更改名称的,须提供合并、分立、更名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相关证明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单位账户的合并、分立或更名。
③单位办理合并和分立账户手续时,按审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合并或分立账户,并做好调账的说明。
5、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与启封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①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②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③职工逾期一年未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的;
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⑤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及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⑦职工提前内部休养的;
⑧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⑨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⑩职工调离本市到外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⑪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时,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或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时,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或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并领取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审批后,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6、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比例的手续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经政府确定特困企业,连续6个月未发放工资的;
②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③企业经济效益差或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企业单位缓缴、降低比例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携带政府确认特困企业批文、单位财务报表、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等相关资料。并加盖职代会(工会)印章。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须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4)单位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缴存年度,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及降低比例手续。
7、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进行直接管理。
8、住房公积金投诉形式
①电话投诉;
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
③书面投诉。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9、行政执法
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热线电话:0719—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