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审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提高贷款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风险,现将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如下:
一、严格贷款申请人条件,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户缴存日期距贷款申请日期必须满6个月;三类人(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须连续缴交至贷款申请前一个月,且贷款时书面承诺贷后续缴。
二、认真执行贷款年限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与实际年龄之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三、落实贷款审批时限,除抵押外,受理、审批环节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加强房产查询管理,城区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统一在中心大厅查询,由查询人标注时间签字盖章,原则上在业务流程内传递;各(县)市办事处主动联系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争取信息联网,保证查询信息真实完整。
五、切实提高贷款受理和审核能力,对提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购房“阴阳合同”、虚构劳务关系、购房后临时变更婚姻关系等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各机构有权拒贷,并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保证贷款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2020年3月23日